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證概述:
2005年6月15日原國防科工委頒布施行的《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實施辦法》中規定:“未取得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證的,不得從事武器裝備科研生產。” 2008年3月6日公布,2008年4月1日施行的《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管理條例》中規定:“國家對列入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目錄(以下簡稱許可目錄)的武器裝備科研生產活動實行許可管理”、“未取得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不得從事許可目錄所列的武器裝備科研生產活動。”
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證的管理和認證機構
《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管理條例》中規定:“總裝備部協同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對全國的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實施監督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國防科技工業管理的部門,依照本條例規定對本行政區域的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實施監督管理。”
2009年11月1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第7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實施辦法》,并經中國人民解放軍總裝備部審議同意,現予公布,自2010年5月10日起施行。原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產業部2004年12月14日公布的《軍工電子裝備科研生產許可證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產業部令第32號)和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科學技術工業委員會2005年5月26日公布的《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實施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科學技術工業委員會令第15號)同時廢止。
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證條件:
1、具有法人資格;
2、有與申請從事的武器裝備科研生產活動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
3、有與申請從事的武器裝備科研生產活動相適應的科研生產條件和檢驗檢測、試驗手段;
4、有與申請從事的武器裝備科研生產活動相適應的技術和工藝;
5、經評定合格的質量管理體系;
6、與申請從事的武器裝備科研生產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條件;
7、有與申請從事的武器裝備科研生產活動相適應的保密資格。
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證申請流程:
申請單位需符合要求——提交申請資料給對應的受理部門——審查——審定——批準——告知——領取證書
審批依據:
1、《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2、《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實施辦法》(國防科工委第15號令)
3、《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現場審查規則》(科工法[2005]557號)
4、《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專業(產品)目錄》
審批對象:申請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的單位。
審批期限:20個工作日
審批程序:
一、受理
● 申請單位應當具備的條件:
1、法人資格;
2、與申請從事的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專業(產品)相適應的技術力量、設備、設施條件和經濟實力;
3、相應等級的武器裝備科研生產保密資格認證;
4、健全的組織機構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5、完善的質量管理體系;
6、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體系和相應的安全生產條件;
申請從事武器裝備總體和系統科研生產的,還應當具有相應的工程組織、協調能力。
● 申請單位需提交的材料:
1、《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證申請書》一式五份和電子
版文件。
2、相關證明文件及材料一式二份:
(1)企業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2)國軍標質量管理體系認證證書;
(3)保密資格證書;
(4)消防達標文件;
(5)安全生產達標文件或者安全生產評價報告;
(6)環保驗收達標文件;
(7)其他輔助證明材料。
● 職責分工:
1、國防科工委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證管理辦公室(簡稱許可證管理辦公室,設在經濟協調司)負責第一類許可(包括同時申請第一類、第二類許可)的受理工作;
2、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防科技工業管理部門負責第二類許可的受理工作。
● 標準:申請材料齊全、有效、規范。
● 本崗位責任人:許可證受理部門的工作人員。
● 崗位職責及權限:按照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1、申請事項不屬于許可范圍或者不符合《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工作指南》要求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單位不受理;
2、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單位當場更正;
3、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標準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一次告知申請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4、申請材料齊全、有效、規范的,或者申請單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在5日內作出受理的決定。
二、審查
● 職責分工:
1、國防科工委有關司負責第一類許可(包括同時申請第一類、第二類許可)的審查工作,并提出審查意見;
2、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防科技工業管理部門負責第二類許可的審查工作,并提出審查意見。
● 標準:申請單位具備法定的申請條件,所提交的申請材料符合實際、內容準確、完整清晰、格式統一、真實有效。
● 本崗位責任人:許可證審查部門的工作人員。
● 崗位職責及權限:按照國防科工委《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現場審查規則》組織專家進行現場審查,提出審查意見,并及時將申請材料及審查意見報送審定人員。
三、審定
● 本崗位責任人:許可證管理辦公室負責人。
● 崗位職責及權限:按照審查的有關規定進行審定,提出審定意見。
四、批準
● 本崗位責任人:國防科工委領導。
● 崗位職責及權限:按照審查標準予以討論審批。符合標準的,作出發放許可證的決定;不符合標準的,作出不予發放許可證的決定。
五、告知
● 標準:
1、及時準確告知申請單位審批結果;
2、制發文書完整、準確、有效;
3、留存歸檔的審批文書材料齊全、規范。
● 本崗位責任人:許可證管理辦公室工作人員
● 崗位職責及權限:對于審查通過予以批準的,制作審批文書并歸檔,通知申請單位領取許可證;審查未通過不予批準的,向申請單位出具《國防科工委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并說明理由,同時告知申請單位相關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