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器裝備承制單位資格名錄認證概述:
2002年6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68號主席令頒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23條規定:采購人可以要求參加政府采購的供應商提供有關資質證明文件和業績情況,并根據本法規定的供應商條件和采購項目對供應商的特定要求,對供應商的資格進行審查。
《裝備采購條例》規定:裝備采購實行承制單位資格審查制度,除特殊情況外,裝備采購的承制單位應當從《裝備承制單位名錄》中選擇。
《裝備科研條例》規定:總部分管有關裝備的部門、軍兵種裝備部對批準立項的裝備研制項目,應當在經過資格審查的單位中通過招標或競爭性談判的方式擇優選擇裝備承研承制單位訂立裝備研制合同。
《裝備維修工作條例》規定:總部分管有關裝備的部門、軍兵種裝備部,應當對擬承擔裝備大修任務的單位組織進行修理資格審查;經審查合格的,方可交付部隊裝備大修任務。
《裝備承制單位資格審查管理規定》、《裝備承制單位資格審查規范(試行)》、《裝備承制單位資格審查計劃管理辦法》、《裝備承制單位名錄管理辦法》和《裝備承制單位資格審查員管理辦法》等一系列法規、制度,進一步對裝備承制單位資格審查工作進行了全面規范。2006年5月17日,總裝備部發布了GJB 5713-2006《裝備承制單位資格審查要求》。
裝備承制單位資格審查工作的依據,主要是總裝備部所發布的GJB 5713-2006《裝備承制單位資格審查要求》。
裝備承制單位資格審查制度,開展裝備承制單位資格審查工作,是打破壟斷,推行競爭,深化裝備采購改革的重要舉措;是確保裝備研制、生產、維修、服務質量和裝備合同履行的重要保證;是促進裝備承制單位提高綜合能力的重要手段。
武器裝備承制單位資格名錄認證條件:
1、具有法人資格。無法人資格的特殊裝備承制單位具備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2、具有與申請承擔任務相適應的專業(行業)技術資格。
3、具有健全的質量管理體系,具備與申請承擔任務相當的質量管理水平和質量保證能力。
4、具有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良好的資金運營狀況,具備與申請承擔任務相適應的資金規模。
5、良好經營信譽:在近三年內無嚴重延期交貨記錄,產品、服務無重大質量問題,無虛報成本等違法行為。
6、具有與申請承擔任務相當的保密資格等級。
7、總裝備部規定的其他要求。
8、《審查指南》規定:非公有制企業注冊資本不低于300萬元。其中,軟件企業注冊資本不低于200萬元。
武器裝備承制單位資格名錄認證審查工作程序:
1、提出申請
一般是先向所在地區的軍事代表局(室)提出申請。軍事代表局(室)認為該單位符合裝備承制單位資格申報要求,同意向總部推薦。在獲得總部批準之后,軍事代表局(室)對提出申請單位進行指導。
2、材料準備
(1)向所在地區的軍事代表局(室)索取《裝備承制單位資格審查申請表》。
(2)明確工作部門,確定責任人,準備相關證明材料。這里,我們在準備相關證明材料時,由于時間關系,有兩件事情是必須做在前面的,一個是取得軍品質量管理體系認證證書,另一個是取得保密資格認證證書。
(3)指定一個總負責人,對《裝備承制單位資格審查申請表》及其證明材料進行匯總、審查和編輯。
(4)定稿,然后上報。一般是由所在地區的軍事代表局(室)代為上報。
3、裝備承制單位申報
填寫《裝備承制單位資格審查申請表》:
(1)申請單位:企業填寫《營業執照》名稱,事業單位填寫《法人證書》名稱,填寫內部名稱的應加以注明。有正式代號單位填寫代號全稱并使用漢字。
(2)組織機構代碼:填寫單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組織機構代碼證》內代碼。
(3)申請日期:填寫提出申請并由法定代表人簽署同意之日。
(4)單位性質:按法人證書填寫。
(5)所屬部門:直接隸屬的上級主管機關,如軍工集團、地方政府主管部門;無上級主管機關的不填寫。
(6)派駐的主要軍事代表機構或裝備采購部門:有軍事代表派駐的,填寫軍事代表室(局)的全稱;無軍事代表派駐的,填寫有訂貨業務的軍事代表室(局)或大單位裝備部門的全稱。
(7)裝備類別:按總裝備部發布的《武器裝備分類與編碼》填寫。
(8)承制性質:填寫研制、生產、修理或技術服務。
(9)申請單位簡介:填寫單位組建時間、性質、發展歷史、現有規模(資產總量、員工人數、設備數量、占地和建筑總面積、上年總產值和收入總額等)、曾承擔過的裝備研制、生產、技術服務任務等完成情況(重點填寫)、獲得科技成果情況、獲得各種榮譽情況及其他方面的情況。
(10)注冊資金/開辦資金:前項為企業法人填寫,后項為事業單位法人填寫。
(11)經營范圍/業務范圍:前項為企業法人填寫,后項為事業單位法人填寫。
(12)組織機構設置:填寫單位組織機構圖和主要部門的職責、權限及相互關系。
(13)技術人員專業分類:按國家專業技術人員分類、行業規定或產品專業分類的有關規定填寫。
(14)總體布局與占地面積:有多處位置的(包括有土地使用權的固定場所和簽訂租用合同的場所)應分別填寫。
(15)生產、修理設備和基礎設施:生產設備(含工藝裝備)填寫設備名稱、型號規格、精度等級、數量、完好狀態、生產廠及國別、生產日期、購置日期、原價值等;基礎設施填寫實驗室、研究室、生產車間的名稱、規模、功能;水、電、暖填寫保障狀況。填寫范圍自定,可另列表。
(16)檢測計量設備:同生產設備。
(17)申辦相關的許可證、資質證、資格證和產品認證等情況:填寫證書名稱、產品或業務范圍、認證機構、發證日期、證書有效期等。
(18)質量管理水平和質量保證能力:填寫質量管理體系建立和運行情況;通過認證、認定注冊情況;其他質量活動情況,如質量管理效益型企業、QC小組評比活動。
(19)財務資金狀況:填寫上年年底的、經過審計或審批的會計報表中的數據。
(20)經營信譽:填寫近三年交貨(列表填寫產品名稱、合同編號、合同簽訂時間、經費數額、數量、交貨日期、實際交貨日期或延期交貨原因)、產品和服務質量、產品報價情況;依法納稅、繳納社會保險費和參加社會信用評定的有關情況。
(21)保密資格:填寫開展保密工作情況和保密資格認證的時間、等級、證書有效期。
(22)軍方要求的其他情況和附件目錄:按軍方要求填寫,附件目錄按本標準規定的證明材料順序填寫。
(23)填寫要求:
a)申請表內填報的內容以及所附材料必須真實有效;
b)所附證明材料應符合本標準的有關規定;
c)紙面不敷時可另加頁;
d)表格用A4紙填寫后必須打印,并提供電子文件;
e)申請表封面須加蓋單位公章。
4、由所在地區的軍事代表局(室)進行初審
a) 申請表內填報的內容是否真實有效;
b) 所附的證明材料是否真實有效,并與申請表內容一致;
c) 所附證明材料是否符合本標準的有關規定;
d) 證明材料的紙張規格、打印、裝訂、用印和電子文件是否符合上報要求;
e) 其他要求。
5、由所在地區的軍事代表局(室)報送申請表和所附證明材料
6、受理部門列入審查計劃
(1)審查準備
(2)申請單位注意事項
7、進入初審
初審工作,通常由總部的各個軍事代表局負責實施。
(1)發出初審通知書
(2)進行文件審查
(3)進行現場審查
(4)當場宣讀審查報告及其審查結論
(5)提出不符合項,要求申請單位進行整改
(6)由所在地區的軍事代表局(室)對不符合項的整改效果進行驗證
8、整改驗證與審查報告上報
9、進入正審
10、審查合格的單位納入《裝備承制單位名錄》,頒發銅牌